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1:25:27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沪财税[2016]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2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月18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10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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