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就发[2016]3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3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31号
全文有效
2016-3-31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1415 1132 - ≥35岁 1470 1176 941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1520 1216 973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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