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1:12:43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2017]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沪府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沪府44号
全文有效
2017-4-17
民政局、市财政局:
沪民救〔2017〕14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的请示》。相关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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