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12号公告修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情况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或减免税申报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单位纳税人
1.《上海市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用地性质的确认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用地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新建住房农村居民纳税人
1.《上海市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批准建房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原宅基地面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搬迁建房的提供)
5.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困难减免的文件原件(申请困难减免的提供)。
纳税人提供材料为原件和复印件的,税务征收机关核对后,退回原件。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三、对农用地转用批文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为了便于纳税人办理纳税或减免税申报,可由用地申请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单位,以该法人单位的名义代为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或减免税申报,并代为缴纳税款或接受退税。
四、符合减免税条件,纳税人已交纳的税款,由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退税。
五、2007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农用地转用文件,按原规定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