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0:55:02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6年第21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6年第21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附件2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6年第21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附件2
海关总署2006年第21号公告

2005年3月28日,海关总署2005年第4号公告发布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以下简称核定规则)。鉴于2006年税则对部分税目作了调整,现根据税则将核定规则附件2(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的相应内容调整后重新发布(见附件),原附件2中的印刷错误一并予以更正。今后遇有税则税目调整,核定规则附件2同时按调整后的税目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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