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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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社局
黑人社规〔2018〕7号文件政策解读

为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发展,更好地为龙江全面振兴培养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技工院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全省技工院校。
二、申请流程
1.县属技工院校由各县(市)人社、财政部门每年8月10日前将申请专项资金项目上报所在市(地)人社、财政部门,市(地)人社、财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申请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
2.市属技工院校由市(地)人社、财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申请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
3.行业办技工学校由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申请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确定备选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专项资金。
三、申报要求
1.使用范围符合《黑龙江省技工院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2.提供经市(地)、县(市)人社、财政部门、系统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的理由、金额、用途、预算及实际筹集安排资金文件或证明。
四、监督管理
1.项目院校应按照省下达的用途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对确需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的,由市(地)县(市)人社、财政部门、系统或行业主管部门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批准。
2.项目院校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市(地)人社、财政部门、系统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市(地,含所辖县)、系统、行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4.项目院校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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