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十九)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主要有两点需要注意。
1.机动车销售发票抵扣的问题。
按照条例的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不属于抵扣的范围,但是载货汽车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而在车辆牌照的管理上,按照公安部的规定,两种车都需要凭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号牌登记。但矛盾的焦点在于纳税人要抵扣载货汽车进项税额,必须凭专用发票,要登记号牌必须凭机动车销售发票,两种发票不同,是无法同时顾及的。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开发了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控系统,赋予机动车发票扫描认证的功能,使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兼具登记号牌和抵扣税额的功能,并明确机动车销售发票属于专用发票的一种,这就解决了载货汽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2.不包括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收购凭证。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2001年,国务院调整了上述政策,改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可以凭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额。因此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就成为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一种。2008年,为了促进废旧物资行业的规范发展,加强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调整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政策,取消了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恢复对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照章征收,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企业,不得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款。此次修订细则,增值税扣税凭证中不再包括上述两项凭证。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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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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