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231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经研究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80元、每小时2.87元调整为每月530元、每小时3.17元。 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70元、每小时2.80元调整为每月510元、每小时3.05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5元。 三、新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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