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1:06:2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津劳办〔2005〕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进一步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到社区,依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80号)第二十七条,结合我市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将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700元。在一、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暂不做调整,继续分别执行800元和1100元的起付标准。 本通知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5〕51号 关于调整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