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1:03:42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43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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