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二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l5日内缴纳税款。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进口货物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的规定。
1987年的《海关法》规定,纳税人应当白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2000年修订通过的《海关法》将关税的缴纳期限从7日延长至l5日,并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所以为与《海关法》的这个规定一致,并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申报纳税期限的延长一致,本条明确将缴纳税款的期限从原来的7日延长至l5日,起算时点为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证的当日。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