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shuangfeng 发表于 2020-3-30 09:56:09

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公告〔2018〕11号

本帖最后由 yanshuangfeng 于 2020-3-30 10:01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公告〔2018〕11号原文链接: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8/10/30/art_1777_4105.html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18年10月29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相关图解

yanshuangfeng 发表于 2020-3-30 09:57:38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制发本公告?开展证明事项清理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特制发本公告。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取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

yanshuangfeng 发表于 2020-3-30 09:59:49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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