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1:33:1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个所字[1998]7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7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71号
全文有效
1998.04.03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定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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