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1:28:3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全文 有效
1999-12-0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要与售房单位密切配合,在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并取得抵押凭证时向购房者征收契税。
   二、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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