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0:39:4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发[2011]7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吉地税发7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吉地税发7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6月27日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白山地税发35号)收悉,对此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对此税收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即三分之一焦煤属焦煤系列,应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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