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3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4 年 1 月 1 日起 ,调整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 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
(一)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 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2012 年 1 月 1 日 至12 月 31 日 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2013 年 1 月 1 日 至12 月 31 日 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征地养老人员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所需资金从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014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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