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120000615 关于出口免抵退税问题?
关于出口免抵退税问题?
[行业]120000615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第八条规定: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贵企业如果属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如在90内由于核销错误无法进行核销,可按第八条规定办理延期,否则按照国税发102号文件规定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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