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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人社局 陕劳险发〔1990〕232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工人在退养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2:26:5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工人在退养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陕劳险发〔1990〕232号
省水利水土保持厅:
你厅《关于工人在退养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凡一九五九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养回乡,其退养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9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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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社局 陕劳险发〔1990〕232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工人在退养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