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申报第二批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4〕1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满足经济转型和技术进步的需要,根据《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12〕42号),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二批技师工作(流动)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及范围
技师工作(流动)站申报坚持设立条件、评审标准、申报要求三公开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报技师工作(流动)站。其中,企业(集团)和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可申报技师工作站;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申报技师流动站。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技师工作站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师培训提供必要的教学、实训、生活等条件;
2.设站单位对设立技师工作站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申请技师培训的职业,应有2名(含2名,下同)以上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教师;
4.设站单位培训职业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职业,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先进设施设备;
5.承担国家、市或区县重大产业项目单位可优先设立技师工作站。
(二)申报技师流动站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原则上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
2.设站单位对设立技师流动站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申请培训职业应为本院校和培训机构主体专业(职业),每个职业有2名以上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一体化教师;
4.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训设施设备,并具有与培训规模相对应的实训工位;
5.承担过国家或市级科研、教学、竞赛项目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优先设立技师流动站。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天津市技师工作站申报审批表》或《天津市技师流动站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技师工作(流动)站申请书;
2.技师工作(流动)站管理办法;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副本或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组,依据《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津人社办发〔2012〕65号),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市人力社保部门授予“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牌匾。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为11 月 27 日 至28日,申报地点为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三楼B区就业培训服务5号窗口。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并确保内容详实、数据真实。
联 系 人:徐俊华
联系电话:83218259
附件:1.天津市技师工作站申报审批表
2.天津市技师流动站申报审批表
津人社办发〔2014〕110号 附件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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