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30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国办发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政发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发票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管理范围
纳税人取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所需使用的发票及“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
二、关于发票领购
从1996年5月1日起,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持地税局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其主管的地税局领购所需的发票,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关于发票使用
199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在国税局领的原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黄色底纹纸、白色水印纸的用于营业税收入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1996年5月31日。从1996年6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必须开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2813491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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