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第17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第17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第17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3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备案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户的备案标准确定如下:
1、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二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及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五千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备案。
2、除市内四区外的其它市(县)、区内,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一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及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三千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备案。
二、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除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的内容办理外,各基层国税局还应按年向市局个体税收管理处报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经营情况年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年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