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1:58:0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个[1997]第2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个第2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个第2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2月12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21号)转发给你们,并请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其扣除率仍按市地税局大地税二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以前已按市局规定征税了的,不再做调整。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个[1997]第2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