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 11:43:0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3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确保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根据《职业教育法》、《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凡在本市依法注册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均可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
二、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培训机构资质;
(二)培训场地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理论教室、技能实训教室(场)满足培训需要;
(三)具有满足职业技能培训需要的实训设备和工位;
(四)配备满足职业技能培训需要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教师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五)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应依规经过核准。
三、签订培训协议
满足上述条件并有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意愿的培训机构应与市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协议书》(协议文本见附件1)。签订协议时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培训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三)《培训主要设施设备清单》(附件2);
(四)《培训教师花名册》(附件3)。
市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办公地点: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三楼“培训福利计划”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24239810、24239811、24239812

附件:1.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协议书
2.培训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3.培训教师花名册
津人社办发〔2015〕31号 附件


    201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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