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农[1999]第19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阜新发电厂、中保财产公司阜新分公司应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阜新发电厂、中保财产公司阜新分公司应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辽地税农第19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阜新发电厂、中保财产公司阜新分公司应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辽地税农第19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28日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阜新发电厂、中保财产公司阜新分公司应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阜地税农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契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农274号)规定:“凡1997年10月1日前房屋、土地权属已经转移或签订房产、土地转移契约书并预付价款的,按原契税政策执行。”因此,对阜新发电厂在1997年10月1日前支付的772.4万元的土地、房屋按原契税政策执行,应免征契税。中保财产公司阜新分公司和阜新发电厂在1997年10月1日后支付的106.6万元和167.5万元的土地、房屋,按新政策执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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