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应税劳务发票使用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应税劳务发票使用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应税劳务发票使用的通知
全文有效
1999年11月15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鉴于全地区应税劳务发票填开不规范,手续不健全,致使国家税款流失。为加强应税劳务发票使用管理,确保税款做到应收尽收,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丹地税个68号、115号文件规定,对提供临时劳务,开具应税劳务发票的业户,实行核定征收税率计算征收方法。现将有关征收方法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税率
行业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核定税率
交通运输业 3% 0.21% 0.09% 4.7% 8%
服务业 5% 0.35% 0.15% 4.5% 10%
建筑业 3% 0.21% 0.09% 4.7% 8%
(其中:交通运输业中推土机、打桩机等工业性作业的核定税率为7%,为农民服务的拖拉机等农用车辆的核定税率为6%)
二、计算方法
采用征收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以开具发票额为计算依据。
其公式为:每次应纳税额=开具发票额×核定税率
三、发票填开手续
开票人应持对方正式介绍信到所在地税局科(所)开应税劳务发票,由地税局科(所)长签字后,方可开具正式应税劳务发票。不得用其他发票代替。
四、其他开具应税服务项目发票时,应比照上述行业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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