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财税字[1999]第403号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财税字第403号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财税字第40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30日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财税字278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2000年底前销售的,仍按大地税发95号文件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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