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30:10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函[2001]第143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锦地税函第143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锦地税函第14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27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辽地税函3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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