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2]6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6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第66号
全文有效
2002年3月2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4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税、费扣除顺序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依次扣除;
1、取得所得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房屋修缮费以及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支会的中介费;
3、税法所规定的定额或定率费用扣除标准。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辽地税个290号文件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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