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函[2002]第5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管理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函第5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函第5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5月13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函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即日起,除摩托车、拖拉机、挂车等车辆继续使用“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停止发放“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纳(免)税证(标志)应随车船同行,为方便检查,“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可不粘贴在车体上。
二、各基层局应于6月20日前,对2001-2002年度的“纳(免)税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将领用存情况书面报送市局财产与行为税处。于8月1日前将结存的“纳(免)税证”向市局报解,同时将工本费收入全额上缴市局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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