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3]10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使用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定期定额征管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使用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定期定额征管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10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使用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定期定额征管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109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适应《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应用实际,现将《关于调整饮食娱乐业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9号)作部分调整,请遵照执行。从2003年8月1日起,对使用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含已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除按使用“定额发票”的营业额依据相应的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外,对未开具“定额发票”部分的营业额同时采用核定定额办法征税。原《关于调整饮食娱乐业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9号)第二条“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购票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征收;购票额高于定额的,除按定额征收外,超出部分要申报缴纳税款。”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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