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1:08:34

[案例]130005477 旧房已缴纳的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旧房已缴纳的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案例]13000547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因此,在计算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时,契税是否扣除要视旧房采取何种方式价格而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案例]130005477 旧房已缴纳的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