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1:07:03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预[2006]60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60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60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自用地下建筑房产原值的折旧比例问题
在自用的地下房产建筑计税时,工业用途房产要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要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关于对我省地下建筑征收房产征税情况进行调查
为加强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管理,各市财政部门要对2006年本地区地下建筑应税房产的房屋原值总额、计税余值总额和年总计应纳税额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情况要在2006年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预算处)和省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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