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预[2006]302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302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302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我省烟叶税纳税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交纳烟叶税。
二、为进一步完善烟叶税申报制度,我省烟叶税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要使用通用申报表交纳烟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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