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与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年检与年度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与年度报告范围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经市人力社保局或天津自贸试验区有关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坐落在“双创特区”以外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参加本次年检工作。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取得《许可证》,坐落在“双创特区”内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参加本次年度报告工作,由相关机构对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后,将自查结果报告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片区人力社保局。
二、年检与年度报告内容
(一)证照(《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符;
(二)有5名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业务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五)住所与证照一致;
(六)依法、诚信经营;
(七)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
(八)无转包、转让、租赁《许可证》的行为;
(九)无违规收费现象;
(十)不存在安全隐患。
三、年检与年度报告材料
(一)《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空白文本附后);
(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中所填报的5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五)机构2016年度工作总结(含诚信服务情况、完成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情况等);
(六)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报的文字材料和复印件须加盖本机构公章。
四、年检与年度报告的组织实施
(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机构和市属单位设立机构的年检工作;各地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地区内机构的年检或年度报告工作,其中,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负责除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自贸区中心商务片区、自贸区机场片区、自贸区东疆片区以外区域内机构的年检工作。按上述分工,请各机构于3 月 6 日 (星期一)前,分别将年检材料或年度报告上报主管人力社保部门。
(二)市人力社保局对全市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各地区人力社保局对所在区内的机构全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与机构所报材料共同作为年检、年度报告依据。
(三)市及各地区人力社保局接到年检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凡逾期未能提供有效、合格、完整年检材料的机构,不能通过年检;凡不能达到年检各项内容要求的机构,不能通过年检。
(四)请各地区人力社保局于3 月 17 日 (星期五)前,将区域内机构的年检或年度报告总体情况(包括通过年检或年度报告合格的机构名单、未通过年检或年度报告不合格的机构名单及具体情况说明)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报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流动开发处。
(五)市人力社保局在年检合格机构的《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同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片区人力社保局,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年检情况、年度报告情况将作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根据情况记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异常目录。
五、有关要求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年检与年度报告工作,积极进行检查总结,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联 系 人:马永权、赵春梅
联系电话:24236861、24236847、23312010
电子邮箱:rcldkfc@126.com
附件: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情况报告书
附件:津人社办发〔2017〕29号附件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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