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6]27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7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72号
全文有效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9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力行条例细则》(财法字第43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人工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4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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