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0:55:2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7〕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加收时间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加收时间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加收时间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8号
全文有效
2007-01-16
各基层局:
2006年,我市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临时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了保证征管和稽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对加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起始时间明确如下:
对补缴或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限为2006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加收滞纳金起始时间统一确定为2007年1月16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7〕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加收时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