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7]1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驻巴州中央自治区单位人民教育基金缴纳问题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驻巴州中央自治区单位人民教育基金缴纳问题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驻巴州中央自治区单位人民教育基金缴纳问题请示的批复》(新政函134 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如遇此类情况,可比照执行。
附:新政函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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