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1:48:2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法〔2015〕1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5〕12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税务部门职能转变,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税务行政审批申请表(通用版)
2. 税务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通用版)
3. 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通用版)
4. 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用版)
5. 补正税务行政审批材料告知书(通用版)
6.准予税务行政审批决定书(通用版)
7. 不予税务行政审批决定书(通用版)
8.税务行政审批申请接收(通用流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0日






附件:
税务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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