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1:18:45

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2〕27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273号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
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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