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140000292 纳税人在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纳税人在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14000029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 156 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 3 )购买力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lC 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该问题因为不符合上述(l)的要求,所以不能直接作废,应申请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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