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140000629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140000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 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实际上只发生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此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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