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26: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有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说明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删除其中“全球独占许可”的内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附件1)替代。
三、企业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见附件2)进行纳税申报。
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期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执行。之后,企业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相关规定填报。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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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2.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11月15日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2015年版)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合计
原值
税收折旧(扣除)额
原值
税收折旧(扣除)额
原值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会计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税收折旧额
纳税调整额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会计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税收折旧额
纳税调整额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

税会处理一致







*


*

*


*

3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4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
*














5
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

6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
7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














8
(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
*
*
*














9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

10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
11
(二)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

















12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13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14
合 计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及此后扩大行业范围)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三)本表主要任务:一是对税法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调减。当该固定资产的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二是对于税法、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四)填报要求
1.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后,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在本年度内以后月(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此后月份、季度的折旧情况不再填写本表。为便于统计优惠数据,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折旧(扣除)金额不再填写,年度内保留累计数;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于季度中间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季度申报时本期数按实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例如: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季度预缴所得税,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其2季度申报时,本期数只填写4月份数额,累计数填写到4月份数额。在3、4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情况不再填写,但累计折旧和原值相关栏次保留2季度申报的累计数。
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3)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但税会处理金额不一致,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4)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税会处理金额一致的,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的。
(5)税法采取一次性扣除后,年内剩余月份内税法不再折旧,会计仍然折旧,造成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
2.对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 ” 填报会计折旧额。
3.对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的资产,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填报。
4.有“*”号的单元格不需填写。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同情况填报纳税调减或者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2行+3行。
第2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范围,选择填写其经营行业。为便于征纳双方操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本附件第四部分列示了《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纳税申报时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的“行业中类”代码,代码长度为三位,全部由数字组成。
填写时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的“行业中类”代码,代码长度为三位,全部由数字组成。可供选择的行业请见本说明第四部分。
第2行、第3行,由企业按照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税会处理不一致”包括税法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但税会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情况。
2. 第4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纳税调减或者和统计加速折旧优惠情况。本行=5行+6行。
第5行和第6行,由企业根据其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3. 第7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本行=8行+11行。
第8行“(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由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重点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本行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进行纳税调减和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9行+10行。
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选择不同类型(重要行业小微、其他企业)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选择“重要行业小微”类型的,的企业是指“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在第2、3行“项目”空白处填写所属行业),允许一次性扣除可对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选择“其他企业”(“其他企业”是指指除属于“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类型的企业对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11行“(二)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本行=12行+13行。
第12行和第13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至第7列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对于年度内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或正常折旧)之后的资产,本年以后月份或季度保留原值。
(2)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固定资产当月(季)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情况下的税法折旧额。
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当月(季)度折旧(扣除)额。
(3)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写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2.第8-17列“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当月(季)度的数据;“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自本年度1 月 1 日 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数。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1)填报规则。
一是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填写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据此进行纳税调减。
二是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填写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据此统计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对于税法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在“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对应的的相关列次分别填报。
(2)具体列次的填报
一是“会计折旧额”: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上实际账载折旧数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二是“正常折旧额”:会计和税收均加速折旧,为便于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视为假定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行统计,本列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时,第9列不填写,第9列填写本期实际折旧额,第14列按照本年累计数额填报。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三是“税收加速折旧额”: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扣除)数额。
四是“纳税调整额”: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在预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预缴环节不进行纳税调增,有关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折旧金额时,不再填写本表。第11
列=第10列-8列,第16列=第15列-13列。
五是“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第12列=第10列-9列,第17列=第15列-14列。
税务机关以“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统计工作。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单元格为“*”时不填写,计算时跳过。
2.第1行=第2+3行。
3.第4行=第5+6行。
4.第7行=第8+11行。
5.第8行=第9+10行。
6.第11行=第12+13行。
7.第14行=第1+4+7行。
由于合计行次同时兼顾“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情形,以下列间关系在合计行次(第1、4、7、8、11、14行)不成立,在其他行次成立。
8.第7列=1列+4列。
9.第10列=2列+5列。
10.第11列=10列-8列。
11.第12列=10列-9列。
12.第15列=6列+3列。
13.第16列=15列-13列。
14.第17列=15列-14列。
另外,第9、10行中,第4列=第6列。
第12、13行中,第1列=第3列、第4列=第6列。
(二)表间关系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本期金额”=本表第14行第11列。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累计金额”=本表第14行第16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主表与本附表逻辑关系,按上述规则相应调整。
四、可供选择的行业代码表
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选择表
代码
类别名称
文件依据
领域/ 行业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行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131
1310
谷物磨制


132
1320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1340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4
1440
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7


纺织业
财税〔2015〕106号
纺织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财税〔2015〕106号
纺织


181
1810
机织服装制造


182
1820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3
1830
服饰制造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191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192

皮革制品制造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195

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01

木材加工


202

人造板制造


203

木制品制造


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1


家具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11
2110
木质家具制造


212
2120
竹、藤家具制造


213
2130
金属家具制造


214
2140
塑料家具制造


219
2190
其他家具制造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21

纸浆制造


222

造纸


223

纸制品制造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31

印刷


232
2320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3
2330
记录媒介复制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2

乐器制造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244

体育用品制造


245
2450
玩具制造


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7


医药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71
2710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2
2720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2730
中药饮片加工


274
2740
中成药生产


275
2750
兽用药品制造


277
2770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276
2760
生物药品制造
财税〔2014〕75号
生物药品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纺织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92

塑料制品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2923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2924
泡沫塑料制造



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2928
塑料零件制造



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3


金属制品业
财税〔2015〕106号
机械


331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2

金属工具制造


333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4
3340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5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3360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9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机械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347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
3490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4〕75号
专用设备制造业


351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352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3

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4

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5

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6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357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358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359

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6


汽车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汽车


361
3610
汽车整车制造


362
3620
改装汽车制造


363
3630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364
3640
电车制造


365
3650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
366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4〕75号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2
3720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3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3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375

摩托车制造


376

自行车制造


377
3770
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379

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机械


381

电机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4

电池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4〕75号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1

计算机制造


392

通信设备制造


393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394
3940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395

视听设备制造


396

电子器件制造


397

电子元件制造


399
3990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财税〔2014〕75号
仪器仪表制造业


401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402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403
4030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404

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


409
4090
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财税〔2014〕75号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31

电信


632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633
6330
卫星传输服务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41
6410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642
6420
互联网信息服务


649
6490
其他互联网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1
6510
软件开发


652
6520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653
6530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654
654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655
6550
集成电路设计


659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附件2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
定率征税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
填报说明

一、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
企业预缴申报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之《附1-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及填报说明》。
填报说明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二段:“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等内容,改按以下情况填报:
(一)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本行等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三)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 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
(2015 年 10 月 1 日 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
数)+第9行或第20行×5%×(2015 年 10 月 1 日 之前经营
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9行或第20行×
15%×(2015 年 10 月 1 日 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为简化计算,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后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文件之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之第2、3段,“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等内容,改按以下情况填报:
(一)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二)2015 年 10 月 1 日 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三)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 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 年 10 月 1 日 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11行或第14行×5%×(2015 年 10 月 1 日 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 年 10 月 1 日 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为简化计算,这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及查询说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申报属期
企业成立时间申报属期
企业成立时间
10月
11月
12月或/四季度4季度/年度
优惠率
其中减半
优惠率
其中减半
优惠率
其中减半优
2015年1月及以前
6.00%
1.50%
6.82%
2.73%
7.50%
3.75%
2015年2月
6.11%
1.67%
7.00%
3.00%
7.73%
4.09%
2015年3月
6.25%
1.88%
7.22%
3.33%
8.00%
4.50%
2015年4月
6.43%
2.14%
7.50%
3.75%
8.33%
5.00%
2015年5月
6.67%
2.50%
7.86%
4.29%
8.75%
5.63%
2015年6月
7.00%
3.00%
8.33%
5.00%
9.29%
6.43%
2015年7月
7.50%
3.75%
9.00%
6.00%
10.00%
7.50%
2015年8月
8.33%
5.00%
10.00%
7.50%
11.00%
9.00%
2015年9月
10.00%
7.50%
11.67%
10.00%
12.50%
11.25%
2015年10月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2015年11月
——--
--
--
--
--
--
2015年12月
——
——

查询方法说明:
1.本表由2015 年 10 月 1 日 (不含)之前成立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2.“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情况。
3.“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是指所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情况。以这两个优惠率与本期累积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的乘积,查账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1-3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件2《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7行、18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
案例1:A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 年 5 月 10 日 ,截止11 月 30 日 的累计会计利润25万元,按月申报缴纳11月份的税款。其在12月征期中,应享受优惠税额=25×7.86%=1.965万元,减半征税=
25×4.29%=1.0725万元。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 行的“累计金额”列。
案例2:B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 年 10 月 24 日 ,按季度申报所得税,截止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其应纳税所得额(或会计利润)为29.8万元,其2016年1月份申报2015年第4季度税款时,应享受优惠税额=29.8×7.50%=2.235万元,减半征税=29.8×3.75%=1.1175万元。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 行的“累计金额”列。纳税人按照企业成立时间,在对应行次查找所申报属期的“优惠率”和“其中减半”两个优惠率,以这两个率与本期累积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的乘积,分别填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 行的“累计金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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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