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13:4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税局 延州地税发[2012]13号 延边州地方税务局 关于代开发票业务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税局
延边州地方税务局 关于代开发票业务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延州地税发13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所得税税收政策,规范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16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吉地税发1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代开发票业务征收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收机关在为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代开发票时,除安装和装饰装潢外的其它建筑工程业务,按照2%预征企
业所 得税。
二、征收机关在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代开发票时,除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准确计征的所得项目
外,其它未明确规定的项目均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延边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办法的通知》(延州地税发
32号)和《延边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电信行业业务代理商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延州地税发7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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