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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12:26
揭市地税函[2008]45号 关于明确我市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我市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市地税函45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为平衡税负,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对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转让房地产(包含房屋、土地使用权)所得,统一按3%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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