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10:0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606号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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