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08:14

其他 揭市地税发〔2009〕113号 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通知

其他
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通知
揭市地税发〔2009〕113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下同)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所确定的投资者应税所得率标准等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经研究,市局制订了《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统一全市行业利润率、所得税带(预)率的通知》(揭市地税发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

行业
拟调整带(预)征率(%)


农、林、牧、渔业
1.3

制造业(小水电行业除外)
2

小水电行业
2.5

加工、修理修配
2

交通运输业
2.5

商业
批发
1.8

零售
2

建筑安装业
2.5

房地产开发业
3.3

饮食业
3.5

旅游业
3

娱乐业
6

住宿业
3

文化体育业
2.5

仓储业
3

租赁业
3

居民服务业
2.5

中介服务业
5

其他行业
2.5


注: 1.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带(预)征率
2.对从事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带(预)征率。主营业务按营业额的大小确定,年初确定主营项目后,如年度内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业户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结清税款。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业户不得事先按带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预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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