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2号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2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江门四市三区范围内适用。
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经营(所得)项目
带征率(%)
1、制造业
0.8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5
3、加工修理修配
0.8
4、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客运
0.8
5、建筑业
1
6、邮电通信业
1
7、文化体育业
0.8
8、娱乐业
2
9、
服
务
业
服务业
1.2
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
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综合税率征收
其中:桑拿、推拿、沐足
2
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出资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个人。
5
10、转让无形资产
1
11、销售不动产
1
12、其他行业
1.5
特此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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