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2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江门四市三区范围内适用。
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经营(所得)项目
| 带征率(%)
| 1、制造业
| 0.8
|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0.5
| 3、加工修理修配
| 0.8
| 4、交通运输业
| 1.5
| 其中:客运
| 0.8
| 5、建筑业
| 1
| 6、邮电通信业
| 1
| 7、文化体育业
| 0.8
| 8、娱乐业
| 2
| 9、
服
务
业
| 服务业
| 1.2
| 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
| 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综合税率征收
| 其中:桑拿、推拿、沐足
| 2
| 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出资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个人。
|
5
| 10、转让无形资产
| 1
| 11、销售不动产
| 1
| 12、其他行业
| 1.5
| 特此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