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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2号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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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jms/2011-08/31/content_7003abed5ea147988fcdda9d76cccc70.shtml
发文单位: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2号公告
文件名: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2号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2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江门四市三区范围内适用。
  

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经营(所得)项目

带征率(%)

1、制造业
0.8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5

3、加工修理修配
0.8

4、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客运
0.8

5、建筑业
1

6、邮电通信业
1

7、文化体育业
0.8

8、娱乐业
2

9、




服务业
1.2
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
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综合税率征收
其中:桑拿、推拿、沐足
2


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出资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个人。
  

5

10、转让无形资产
1

11、销售不动产
1

12、其他行业
1.5

特此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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