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00:03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2、《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2份;

2、购买方出具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审核

【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写的是否完整准确;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其报送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核准

【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后,对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经【办税服务厅主任岗】或【税务分局(所)长岗】审批后,当场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交纳税人。

(三) 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纳税人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时,应当以旗(县、市、区)国税局的名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向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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