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国函1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税发15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1份;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发票审核岗】受理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的报告,并做如下审核: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并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办税服务厅主任岗】或【税务分局(所)长岗】。
(二)审核
【办税服务厅主任岗】或【税务分局(所)长岗】接收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主要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审核后,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转【发票审核岗】。
(三)处理
【发票审核岗】按照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后,将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及处理情况上报盟(市)国税局备案,将纳税人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转【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由【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将有关数据录入金税工程稽核系统,上传纳税人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并进行失控稽核。
(四)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发票丢失被盗报告时,由税务分局(所)【发票审核岗】和【税务分局(所)长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在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发票审核岗】将有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整理归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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